陈应达律师亲办案例
孙某侵犯知识产权案
来源:陈应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浏览量:467

张某通过抢注其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方式将在轻纺城市场销售布匹的孙某起诉至法院,告其销售侵犯张某享有的著作权的布料,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3d打印出了布匹图样与张某作品的比对,发现了图案在边角上存在差异,并且通过走访布匹印染厂家调取了印染的模版后,收集到了两个图案比例尺寸及构思方面的差异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孙某的合法利益。


代理词(删减)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受孙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席贵院关于其与张某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就本案的法律事实问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贵院评议本案时参考:

被告提供窗帘布样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供法庭参考。

原告张某提供的美术作品“青春亮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480294)图案其真实性及公证费发票公证书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原告图案与我委托人孙某销售的窗帘布图案存在较大区别,我委托人图案系自行设计,图案长款比例适宜,其小区域模块单元为长方形,其意在彰显图案高达纤细的特征,表达自身对健康身材比例的美好向往,反观原告提交的美术作品是黑色及白色四个部分组成的重复交替简易图案,我们把这些区域编号从黑色五个长方形图案开始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编号分为abcd四个部分,现在我们将双方图案进行两两对比可以发现,先将该abcd四个区域组成的较大单元看做一个整体,原告方为正四边形图案单元,而我委托人提供的印刷窗帘的样本为很明显的长方形,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小单元中c区块中间的白色四边形在原告作品中为长宽比1:1的正四边形,而我委托人印刷窗帘布的模版中c区块的中间白色四边形长宽比为13:18;d区块中中间区域的黑色四边形原告的简易图案中为长宽比1:1的正四边形,而我委托人印刷窗帘布的模版中d区块的中间黑色四边形长宽比为13:18,两者图案比较存在50%左右的差异度,差异度较大,相似度较小,故代理人认为两个简易图案之间存在设计理念及图案的差异,不属于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贵院采纳!

此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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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应达
  • 执业律所: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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