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通过淘宝网店分批贩卖可组装的枪支配件的刑事贩卖枪支,非卖枪支10支以上,弹药2500发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在迅速组织了会见及调查过后,本律师结合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提出辩护意见,被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并从轻减轻了处罚。
附辩护词(删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应某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应某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系收到黄某的唆使参与到犯罪中,其主观上并非主动积极参与,并且在本案中,应某只是负责从上家处进货,在犯罪当中的地位等同于一个代理商,赚取的是一个中介的佣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起到主要作用的罪犯。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通过被告人应某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人大部分用于收藏,并且没有一人因枪支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并且其贩卖的枪支经鉴定后鉴定出的枪口比动能个体差异较大,靠近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有4、5支,杀伤力很小,并不会对社会或个人造成威胁。
最后,被告人应某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犯罪系对自身行为认识不足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可塑造型较强,并且犯在归案后,前几次笔录中如实供述自己的案情,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后几次笔录中也只是对枪支的数量有意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应某有多种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适用有期徒刑并且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应达